IMDGCODE是从事海运危险货物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承运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危险品制造商、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港口作业及管理人员必备的工具书。第30套IMDGCODE《国际危规》4.1章中增加了大量的和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包装、可移动罐柜使用有关的图表,这些图表被用来配合第2册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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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组织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制定的国际准则,对实施SOLAS和MARPOL73/78,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IMDG CODE是从事海运危险货物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承运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危险品制造商、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港口作业及管理人员必备的工具书。
第30套IMDG CODE
《国际危规》4.1章中增加了大量的和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包装、可移动罐柜使用有关的图表, 这些图表被用来配合第2册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使用。•《国际危规》7.2章中增加了一些与集装箱船上货物运输组件之间的隔离的有关规定, 并附了很多集装箱隔离示意图。
《国际危规》第2册“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增加了特殊规定、限量、中型散装容器包装导则、中型散装容器特殊规定、IMO罐柜导则、UN罐柜导则和罐柜特殊规定等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信息资料, 还将EMS表号也放到了一览表中。但一览表中没有了危险货物分子式和危险货物标志这两项旧版中原有的内容另外, 在一览表中将闪点和爆炸极限这两项内容归到了“特性与注意事项”栏下。
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详细资料被单独编排在新版国际危规第2册3.5章“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明细表”中, 因为”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不能包含运输放射性物质所需要的全部信息资料。“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明细表”中一共列明了14种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信息这14种放射性物质也是按联合国编号顺序排列的。
取消了旧版《国际危规》补充本中的MFAG表, 取而代之的是1个在进行紧急抢救和诊断时用的问题表和20个“表”( 此“表”并非旧版《国际危规》中的MFAG表)以及15个“附录”;《国际危规》中不再包括《BC规则》的内容。
第31套IMDG CODE
•性质的转变:建议性——强制性(大部分内容)•规则用语含义:
须(shall) ——“强制性的”
应(should)——“建议性的”
可(may) ——“选择性的”
第31套IMDG CODE修正要点
第1.3章是关于培训要求的,其中增加的新表格提供了根据《国际危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所涉及的岸方人员的培训要求方面的建议。•第6章增加了关于多单元气体容器的新条款。•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第15栏进行了彻底修改;其表现在包括与经修正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相对应的EMS表号。•对包装说明200进行了全面修正,加入了更多的解释性文字以使该规定方便用户。•
第32套IMDG CODE
国际海事组织在2004年5月举行的第78次MSC会议通过了强制性的《国际危规》第32套修正案。•2004版《国际危规》增加了第1.4章保安规定,第6.9章散装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等许多新规定、新条目和新品名,修正了第7.9章,明确了主管机关关于“免除、批准和证书”的规定,对许多危险货物的积载与隔离要求、包装要求等也做了修正。
第33套IMDG CODE
国际海事组织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于2005年9月批准了《国际危规》第33-06修正草案,并提交给海安会第80届会议通过。该修正案于2007年1月1日自愿实施,2008年1月1日强制生效。
1、新增烟花爆竹的新条目
第33套《国际危规》增加了一个关于烟花爆竹的新条目2.1.3.5,描述了如何将该累货物划分为第1类的分类方法。基于《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试验系列6的数据,正常确定烟花危险性分类为1.1、1.2、1.3、1.4四个小类。联合国编号0333、0334、0335或0336条目下的烟花危险性分类的确定,基于不需进行《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试验系列6的试验,烟花通过参照设定的烟花分类表进行类比,将烟花划入上述四个联合国编号条目,但条款中指明这种划分必须在有主管部门的同意下作出。
2、易燃液体闪点的重新定义
第33套《国际危规》对于第2.3章的第3类易燃液体作出了重新定义。把旧版本中的61℃改为60℃,同样的变动出现在规则的其他篇章中。
3、自反应物质定义的变化
原先规定根据第5.1类的划定程序是氧化物质的,不能被视为第4.1类的自反应物质;修正后的2.4.2.3.1.1规定根据第5.1类的划定程序是氧化物质的,但其若含有5.0%或更多的易燃有机物的氧化性物质混合物应按自反应物质的分类程序进行分类。•
4.1、有毒物质
在有毒物质章节,对经口吞咽、皮肤接触和吸入粉尘、烟雾的分类标准进行了修正。其中主要是对包装类Ⅰ的有毒物质的界定有所改变。原先定为Ⅰ类包装的皮肤基础毒性LD50值范围为≤40,现改为≤50;原先定为Ⅰ类包装的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值范围为≤0.5,现改为≤0.2。
4.2、感染性物质
在感染性物质的定义部分多了对“病患者试样”的说明;将UN3291(诊疗废物)也列入感染性物质的划分类别里;对UN2814(感染性物质,对人感染)和UN2900 (感染性物质,只对动物感染)的内容做了修改;把UN3373(生物学物质)的正确运输名称改为B类生物物质;增加了感染性物质的豁免条款。•另外增加了新的“受感染动物”这一段,规定除非感染性物质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运输,否则不能使用活体动物作为载体运输该物质;将感染A类病原体或仅在培养物中才会被划分为A类的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划入UN2814(感染性物质,对人感染)和UN2900 (感染性物质,只对动物感染);规定感染B类病原体的其他动物尸体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定运输。
5、UN1950烟雾剂的新规定
;修正案中对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UN1950烟雾剂的条目做了较大的改动。在类别或小类一栏中增加了SP63(第2类的细分类和副危险性取决于烟雾剂内装物的性质);特殊要求一览表中增加了SP327和SP959(关于飞起烟雾剂的运输要求);在包装导则一栏中增加了LP02(烟雾剂大型容器必须符合Ⅲ类包装性能水平);在包装规定一栏中增加了PP87(运输废弃烟雾剂,包装必须有例如吸收材料的吸收装置)、L2(对烟雾剂,大宗包装满足包装类Ⅲ的性能指标);在烟雾剂(超过1L)条目的16兰中,把“按第2类的规定给里改为“按第2类小类的规定隔离”;同时也在16栏中新增了有关“废弃烟雾剂”的内容。
6、包装和罐柜的主要修正内容
增加了装液体的内容器的放置要求;规定每个金属、硬塑料和复合中型散货箱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其后应当在每隔不到两年半和五年的时间内、在修理或改制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进行检查和试验;专门列出“装液体和固体的压力容器”;规定6.2类散装废物(UN3291)的运输只允许使用封闭式散装货箱(BK2),并规定了BK2在设计、试验和使用规范方面的要求。
7、
新增6.5.3结构要求和6.5.4试验、发证和检验以及7.7.6温度控制条件下运输闪点低于23℃c.c.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特殊规定。'>
8、对标志标记的修正
1、放置方向标记。新增的5.2.1.7规定:内容器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容器、配有通风口的单容器和拟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开口低温容器必须清楚地标有放置方向标记。•2、对第5类标志的修改。第5类氧化物使用新的标志,其中5.2类为黄红亮色的标志。目前使用的全黄色的标志可以用至2011年1月1日。
9、特殊规定的修正
新增SP328:适用于装有易燃液体包括甲醇或甲醇/水溶液的燃料电池盒。SP329:物质的闪点等于或低于60℃时,出了本规则要求的危险性标志外,包件必须贴上“易燃液体”次要危险性标志。SP330:醇类含有石油产品达到5%时,须在UN1987醇类,未另列名的条目下运输。SP910: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如果在熏蒸后已经经过完全通风且在熏蒸警示标志上贴有通风日期,则不用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在熏蒸货物和物质被卸载后,应出去熏蒸警示标志。
第34套IMDG CODE
《国际危规》第34-08 套修正案已于2009 年1 月1 日起生效。
第33-06 套修正案之前的修正案均已失效。第33-06 套修正案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并可一直使用至2009 年12 月31 日。第34-08 套修正案于2009 年1 月1 日起生效并可一直使用至2011 年12 月31 日。
1、危险货物一览表条目的增加
新增了12 个联合国编号,使编号总数上升至3481,爆炸物的编号上升至0508。
a. 0505 信号,遇难,船舶。
b. 0506 信号,遇难,船舶。
c. 0507 信号,烟雾。
d. 0508 1-羟基苯并三唑,无水的或以按质量计算少于20%的水润湿
e. 3474 1-羟基苯并三唑,无水的,以按质量计算不少于20%的水润湿。
f. 3475 乙醇汽油混合物,乙醇含量超过10%
g. 3476 含有遇水反应物质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设备中携带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燃料盒。
h. 3477 含有腐蚀性物质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设备中携带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燃料盒。
i. 3478 含有液化可燃气体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设备中携带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燃料盒。
j. 3479 在金属氢化物中含有氢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设备中携带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燃料盒。
k. 3480 锂离子电池。
l. 3481 设备中携带的锂离子电池,或者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还有另外5 个联合国编号,之前因为不适用《国际危规》而没有列入当中,但现在被定义为“不受本规则限制但可能受以其它运输方式运输的危险品相关规定的限制”。对于一些需要在运输某个阶段标注为危险品的货物而言,这可能会有帮助。之前在《国际危规》没有,但在第34-08 套修正案新增的联合国编号包括:
m. 1910 氧化钙。
n. 2807 磁化材料。
o. 2812 铝酸钠,固体。
p. 3166 内燃发动机或者以可燃气体作为动力的车辆或者以可燃液体作为动力的车辆。
q. 3171 以电池作为动力的车辆或设备。
2、培训
对于对经办危险品的岸上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的要求,由过去的仅为“建议”改为现在的“强制要求”,并且可能被管理当局审查。未经培训的人员仅能在一名经过培训的人员的直接监督下操作。
3、海洋污染物
删除了关于严重海洋污染物[代码PP]的概念,海洋污染物仅被指称为P。海洋污染物的“子弹”型标志被删除,但是,若所托运的货物符合相关标准,托运人仍需要将其申报为海洋污染物。新增了2.9.3 节对此予以描述,第2.10 章被重写。新的海洋污染物的标志为一棵死树和一条死鱼。
环境有害物质
环境有害物质主要是指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液体或固体及它们的溶液和混合物。这里的物质指的是自然状态或其所用工艺由任何杂质衍生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但不包括在不影响其稳定性或不改变其成分条件下可被分离的任何溶剂。我国作为(MARPOL 73/78)的缔约国,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来执行。
环境有害物质分类的基本因素
环境有害物质的分类,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分类标准和国际海事组织海洋污染问题专家组提供的分类导则执行,其分类要素包括急性水生毒性、潜在或实际的生物积聚性、有机化学物质的降解(生物的或非生物的)和慢性水生毒性。对于各要素的基本数值,虽然要求使用国际统一的试验方法获取,但实际上等效的国家方法获得的实验数值也可以使用。
基本要素的确定方法
1、急性水生毒性通常使用鱼类96小时LC50,甲壳纲类48小时EC50或海藻类72或96小时EC50来进行分级。这些物种被认为可代替所有的水生生物。
2、生物积聚系指由于诸如空气、水、沉积物/土壤和食物等的暴露途径,一种物质在生物内摄入、转移和驱除的结果。潜在的生物积聚通常须采用辛醇/水分配系数来确定,通常作为对数KOW,按照OECD试验导则107或117决定。虽然这代表了生物积聚的潜在性,但采用试验确定的生物浓缩因子(BCF)可提供一个更好的测定方法并须在可用时优先使用。
1、急性水生毒性通常使用鱼类96小时LC50,甲壳纲类48小时EC50或海藻类72或96小时EC50来进行分级。这些物种被认为可代替所有的水生生物。
2、生物积聚系指由于诸如空气、水、沉积物/土壤和食物等的暴露途径,一种物质在生物内摄入、转移和驱除的结果。潜在的生物积聚通常须采用辛醇/水分配系数来确定,通常作为对数KOW,按照OECD试验导则107或117决定。虽然这代表了生物积聚的潜在性,但采用试验确定的生物浓缩因子(BCF)可提供一个更好的测定方法并须在可用时优先使用。
慢性毒性的试验目前还没有达到国际标准化的水平,可用的数据也相对较少。一方面可以接受按照OECD方法所获得的试验数据,也可以使用其他经过验证的或国际上接受的试验数据。
分类类别和标准
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分类结果,环境有害物质被分类为急毒和慢毒两大类,其中急毒又分为急毒1、急毒2和急毒3,慢毒又分为慢毒1、慢毒2、慢毒3和慢毒4共7个小类。但是,由于包装的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货物的危险性,在《国际危规》中仅引入了急毒1、慢毒1和慢毒2作为危险货物进行运输管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余没有引入的各小类在进行散装运输时仍然是危险货物。《国际危规》中引入的分类类别和标准如表1所示 :
混合物分类方法
上面描述的环境有害物质的分类类别和标准是基于纯净物或技术纯净物而言,但实际上,混合物、溶液、配制品等占据了用于运输的物质的绝大部分。因此,混合物应如何分类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每个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首先,除非已知质量百分比少于1%的成分对混合物的分类有直接影响,混合物的“相关成分”是指按质量百分比大于或等于1%的成分。•如果混合物A和混合物B被分类为同一类别,而混合物C的毒性学活性成分浓度介于A和B之间,当三种混合物的成分特点相同时,则混合物C与混合物A和B属于相同的类别。
基于对已分类成分综合分类
4、国际海事组织罐柜规定
• 由于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国际海事组织罐柜规定在2010 年1 月1 日本套修正案强制生效时其过渡有效期已失效,该栏已被取消。
• 目前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为可免除量的货物增加了新的7b 栏。这些数量为少量,最高不超过每一内包装30 克或30 毫升,或者每一外包装1 公斤。他们仅受新的第3.5 章,第1.3章的培训规定;第2 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的部分内容以及第5.4 章中单证规定。
可免除量包装危险货物
如果属于不同编码的可免除量的危险货物被装在一起,每个外包装的总量须按照最严格编码相对应的量进行限制。
含有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包件须经久清晰地标有免除数量标记。包件内含有的危险货物的主危险性须显示于标记中。如果有关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名称未在其他处显示,则须包括在标记中。
任何货物运输组件含有的可免除量的危险货物包件的数目须不超过1000件。
除第5.4章所规定的单证要求外,在危险货物申报单上与运输货物的描述一起还须包括“可免除量的危险货物”字样和包件的数目。
尽管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标明了积载规定,按照本章运输的危险货物须被指定为积载类A。
第7.2章关于隔离的规定不适用于含有可免除量的包件或涉及其他危险货物的隔离规定。
第7.2章关于隔离的规定不适应于装于同一外包装内的可免除量内的相互不会发生危险反应的不同的危险货物。
5、第7 类放射性物质
第2.7 章第7 类放射性物质全部重写,目前增加了一个新的1.5 章“第7 类物质的一般规定”。
关于第7类的一般性规定
本规则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免受辐射作用,通过以下要求达到上述保护:•放射性内状物的安全壳;•外部辐射级别的控制;•临界状态的防止;和•热损坏的防止。
•本规则的规定适用于海上运输放射性物质,包括附带使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本规则规定的性能标准采用分级的方法,其特点是将严重情况分为三个级别:•常规的运输状态(无事故);正常的运输状态(小故障);和•事故的运输状态。
质量保证
生产商、发货人或用户须在生产和使用期间为主管机关检查提供设备,并向任何认知的主管机关说明:•所使用的生产方法和材料符合批准的设计规范;及•所有的包装均进行了定期检查,并进行了必要的修理和维护,处于良好状态,即使在重复使用后仍能符合所有相关要求和规范。
特殊安排
特殊安排系指主管机关批准的一些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托运货物可以在不完全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所有规定条件下进行运输。•除在特殊安排条件下运输外,禁止运输实际不能符合所有适用第7类物质规定的托运货物。
具有其他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
除了放射性和裂变性外,包件内装物的任何副危险性,均须在单证、包装、标志、标记、标牌、积载、隔离和运输中予以考虑,以符合本规则关于危险货物的所有相关规定。
不符合项
如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辐射级别或沾染的限制,
;1、须将此不符合项通知发货人
a.如果不符合项是在运输期间被确认的,由承运人通知;或
b.如果不符合项是在收货时被确认的,由收货人通知;
2、承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须:
a.采取即时措施减轻不符合项的后果;
b.对不符合项及其原因、条件和后果进行调查;
c.采取适当行动纠正导致不符合项的原因和条件并防止导致不符合项的类似条件再次出现;
d.就不符合项和已采取的纠正行动同相关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及
3、须尽快就不符合项分别同发货人和相关机关沟通,并当出现紧急暴漏情况时立即进行沟通。
第二章内容回顾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可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谁有GB-15979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2-03-05发布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79-2002
Hygienic standard for disposable sanitary products
代替GB 15979-1995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GB15979-1995《一次性卫生用品卫生标准》自1996年发布以来,使生产企业明确了卫生要求和目标,管理部门也有了监督监测依据,对推动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卫生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产品种类与材料的发展,该标准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因此提出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5979-1995。
本标准的附录A至附录G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单位: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伟、卢敏、杨宏平、周密、潘希和、刘育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产品和生产环境卫生标准、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标准和相应检验方法,以及原材料与产品生产、消毒、贮存、运输过程卫生要求和产品标识要求。
在本标准中,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从事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与销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也适用于经销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产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例如,一次性使用手套或指套(不包括医用手套或指套)、纸巾、湿巾、卫生湿巾、电话膜、帽子、口罩、内裤、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包括卫生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不包括皱纹卫生纸等厕所用纸)、避孕套等,在本标准中统称为“卫生用品”。
4 产品卫生指标
4.1 外观必须整洁,符合该卫生用品固有性状,不得有异常气味与异物。
4.2 不得对皮肤与粘膜产生不良刺激与过敏反应及其他损害作用。
4.3 产品须符合表1中微生物学指标。
表1
产品种类
微生物指标
初始污染菌1)
cfu/g
细菌
菌落总数
cfu/g或cfu/mL
大肠菌群
致病性化脓菌2)
真菌
菌落总数
cfu/g或cfu/mL
手套或指套、纸巾、湿巾、帽子内裤、电话膜
.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抗菌(或抑菌)液体产品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卫生湿巾
.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口罩
.
.
.
.
.
普通级
.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消毒级
≤10 000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
.
.
普通级
.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消毒级
≤10 000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
普通级
.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消毒级
≤10 000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避孕套
.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 如初始污染菌超过表内数值,应相应提高杀灭指数,使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细菌与真菌限值。
2) 致病性化脓菌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溶血性链球菌。
4.4 卫生湿巾除必须达到表1中的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须≥90%,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年。
4.5 抗菌(或抑菌)产品除必须达到表1中的同类同级产品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抑菌率须≥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白色念珠菌的抑菌率≥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其抑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年。
4.5 任何经环氧乙烷消毒的卫生用品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必须≤250μg/g。
5 生产环境卫生指标
5.1 装配与包装车间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2 500 cfu/m3。
5.2 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 cfu/cm2。
5.3 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 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6 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
6.1 环氧乙烷消毒: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胞(ATCC 9372)的杀灭指数应≥103。
6.2 电离辐射消毒:对短小杆菌芽胞E6d(ATCC 27142)的杀灭指数应≥103。
6.3 压力蒸气消毒:对嗜热脂肪杆菌芽胞(ATCC 7953)的杀灭指数应≥103。
7 测试方法
7.1 产品测试方法
7.1.1 产品外观:目测,应符合本标准3.1的规定。
7.1.2 产品毒理学测试方法:见附录A。
7.1.3 产品微生物检测方法:见附录B。
7.1.4 产品杀菌性能、抑菌性能与稳定性测试方法:见附录C。
7.1.5 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测试方法:见附录D。
7.2 生产环境采样与测试方法:见附录E。
7.3 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方法:见附录F。
8 原材料卫生要求
8.1 原材料应无毒、无害、无污染;原材料包装应清洁,清楚标明内含物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影响卫生质量的原材料应不裸露;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应标明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8.2 对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原材料应有相应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必要时需进行微生物监控和采取相应措施。
8.3 禁止使用废弃的卫生用品作原材料或半成品。
9 生产环境与过程卫生要求
9.1 生产区周围环境应整洁,无垃圾,无蚊、蝇等害虫孳生地。
9.2 生产区应有足够空间满足生产需要,布局必须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分隔合理,人、物分流,产品流程中无逆向与交叉。原料进入与成品出去应有防污染措施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减少生产环境微生物污染。
9.3 生产区内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地面、墙面、工作台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便于除尘与清洗消毒,有充足的照明与空气消毒或净化措施,以保证生产环境满足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9.4 配置必需的生产和质检设备,有完整的生产和质检记录,切实保证产品卫生质量。
9.5 生产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产生有害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
9.6 原材料和成品应分开堆放,待检、合格、不合格原材料和成品应严格分开堆放并设明显标志。仓库内应干燥、清洁、通风,设防虫、防鼠设施与垫仓板,符合产品保存条件。
9.7进入生产区要换工作衣和工作鞋,戴工作帽,直接接触裸装产品的人员需戴口罩,清洗和消毒双手或戴手套;生产区前应相应设有更衣室、洗手池、消毒池与缓冲区,
9.8 从事卫生用品生产的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指甲,工作时不得戴手饰,长发应卷在工作帽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尖锐湿疣、淋病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参与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活动。
9.9 从事卫生用品生产的人员应在上岗前及定期(每年一次)进行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包括生产卫生、个人卫生、有关标准与规范)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10 消毒过程要求
10.1 消毒级产品最终消毒必须采用环氧乙烷、电离辐射或压力蒸气等有效消毒方法,所用消毒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10.2 根据产品卫生标准、初始污染菌与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标准制定消毒程序、技术参数、工作制度,经验证后严格按照既定的消毒工艺操作。该消毒程序、技术参数或影响消毒效果的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验证确定消毒工艺。
10.3 每次消毒过程必须进行相应的工艺(物理)和化学指示剂监测,每月用相应的生物指示剂监测,只有当工艺监测、化学监测、生物监测达到规定要求时,被消毒物品才能出厂。
10.4 产品经消毒处理后,外观与性能应与消毒处理前无明显可见的差异。
11 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
11.1 执行卫生用品运输或贮存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生产者提供的运输与贮存要求进行运输或贮存。
11.2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清洁,产品的所有包装材料必须具有足够的密封性和牢固性以达到保证产品在正常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不受污染的目的。
12 产品标识要求
1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明执行的卫生标准号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效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
12.2 消毒级产品还应在销售包装上注明“消毒级”字样以及消毒日期和有效期或消毒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在运输包装上标明“消毒级”字样以及消毒单位与地址、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或消毒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产品毒理学测试方法
A1 各类产品毒理学测试指标
当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毒性时,应按表A1根据不同产品种类提供有效的(经政府认定的第三方)成品毒理学测试报告。
表A1
产品种类
皮肤刺激试验
阴道粘膜刺激试验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手套或指套、内裤
√
√
抗菌(或抑菌)液体产品
√
根据用途选择1)
√
湿巾、卫生湿巾
√
根据用途选择1)
根据材料选择
口罩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避孕套
√
√
1)用于阴道粘膜的产品须做阴道粘膜刺激试验,但无须做皮肤刺激试验。
A2 试验方法
皮肤刺激试验、阴道粘膜刺激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第一分册《实验技术规范》(1999)中的“消毒剂毒理学实验技术”中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
固体产品的样品制备方法按照A3进行。
注
1 用于皮肤刺激试验中的空白对照应为:生理盐水和斑贴纸。
2 在皮肤变态反应中,致敏处理和激发处理所用的剂量保持一致。
A3 样品制备
A3.1 皮肤刺激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以横断方式剪一块斑贴大小的产品。对于干的产品,如尿布、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用生理盐水润湿后贴到皮肤上,再用斑贴纸覆盖。湿的产品,如湿巾,则可以按要求裁剪合适的面积,直接贴到皮肤上,再用斑贴纸覆盖。
A3.2 阴道粘膜刺激试验
A3.2.1 干的产品(如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以横断方式剪取足够量的产品,按1g/10mL的比例加入灭菌生理盐水,密封于萃取容器中搅拌后置于37℃±1℃下放置24h。冷却到室温,搅拌后析取样液备检。
A3.2.2 湿的产品(如卫生湿巾)
在进行阴道粘膜刺激试验的当天,挤出湿巾里的添加液作为试样。
A4 判定标准
以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第一分册《实验技术规范》(1999)中“毒理学试验结果的最终判定”的相应部分作为试验结果判定原则。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产品微生物检测方法
B1 产品采集与样品处理
于同一批号的三个运输包装中至少抽取12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1/4样品用于检测,1/4样品用于留样,另1/2样品(可就地封存)必要时用于复检。抽样的最小销售包装不应有破裂,检验前不得启开。
在100级净化条件下用无菌方法打开用于检测的至少3个包装,从每个包装中取样,准确称取10 g±1g样品,剪碎后加入到200 mL灭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混匀,得到一个生理盐水样液。液体产品用原液直接做样液。
如被检样品含有大量吸水树脂材料而导致不能吸出足够样液时,稀释液量可按每次50mL递增,直到能吸出足够测试用样液。在计算细菌菌落总数与真菌菌落总数时应调整稀释度。
B2 细菌菌落总数与初始污染菌检测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产品初始污染菌与细菌菌落总数(以下统称为细菌菌落总数)检测。
B2.1 操作步骤
待上述生理盐水样液自然沉降后取上清液作菌落计数。共接种5个平皿,每个平皿中加入1 mL样液,然后用冷却至45℃左右的熔化的营养琼脂培养基15 ~20mL倒入每个平皿内混合均匀。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置35℃±2℃ 培养48h后,计算平板上的菌落数。
B2.2 结果报告
菌落呈片状生长的平板不宜采用;计数符合要求的平板上的菌落,按式(B1)计算结果:
X1=
A×
K
--------------------------------------------------------------------------------
...(B1)
5
式中:X1――细菌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A――5块营养琼脂培养基平板上的细菌菌落总数;
K――稀释度。
当菌落数在100以内,按实有数报告,大于100时采用二位有效数字。
如果样品菌落总数超过本标准的规定,按B2.3进行复检和结果报告。
B2.3 复检方法
将留存的复检样品依前法复测2次,2次结果平均值都达到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被检样品合格;其中有任何1次结果平均值超过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被检样品不合格。
B3 大肠菌群检测方法
B3.1 操作步骤
取样液5mL接种50mL乳糖胆盐发酵管,置35℃±2℃ 培养24 h,如不产酸也不产气,则报告为大肠菌群阴性。
如产酸产气,则划线接种伊红美蓝琼脂平板,置35℃±2℃培养18~24 h,观察平板上菌落形态。典型的大肠菌落为黑紫色或红紫色,圆形,边缘整齐,表面光滑湿润,常具有金属光泽,也有的呈紫黑色,不带或略带金属光泽,或粉红色,中心较深的菌落。
取疑似大肠菌落1~2个作革兰氏染色镜检,同时接种乳糖发酵管,置35℃±2℃培养24 h,观察产气情况。
B3.2 结果报告
凡乳糖胆盐发酵管产酸产气,乳糖发酵管产酸产气,在伊红美蓝平板上有典型大肠菌落,革兰氏染色为阴性无芽胞杆菌,可报告被检样品检出大肠杆菌。
B4 绿脓杆菌检测方法
B4.1 操作步骤
取样液5 mL,加入到50 mL SCDLP培养液中,充分混匀,置35℃±2℃培养18~24 h。如有绿脓杆菌生长,培养液表面呈现一层薄菌膜,培养液常呈黄绿色或蓝绿色。从培养液的薄菌膜处挑取培养物,划线接种十六烷三甲基溴化铵琼脂平板,置35℃±2℃培养18~24 h,观察菌落特征。绿脓杆菌在此培养基上生长良好,菌落扁平,边缘不整,菌落周围培养基略带粉红色,其他菌不长。
取可疑菌落涂片作革兰氏染色,镜检为革兰氏阴性菌者应进行下列试验:
氧化酶试验:取一小块洁净的白色滤纸片放在灭菌平皿内,用无菌玻棒挑取可疑菌落涂在滤纸片上,然后在其上滴加一滴新配制的1%二甲基对苯二胺试液,30 s内出现粉红色或紫红色,为氧化酶试验阳性,不变色者为阴性。
绿脓菌素试验:取2~3个可疑菌落,分别接种在绿脓菌素测定用培养基斜面,35℃±2℃培养24 h,加入三氯甲烷3~5 mL,充分振荡使培养物中可能存在的绿脓菌素溶解,待三氯甲烷呈蓝色时,用吸管移到另一试管中并加入1 mol/L的盐酸1 mL,振荡后静置片刻。如上层出现粉红色或紫红色即为阳性,表示有绿脓菌素存在。
硝酸盐还原产气试验:挑取被检菌纯培养物接种在硝酸盐胨水培养基中,置35℃±2℃培养24 h,培养基小倒管中有气者即为阳性。
明胶液化试验:取可疑菌落纯培养物,穿刺接种在明胶培养基内,置35℃±2℃培养24h,取出放于4~10℃,如仍呈液态为阳性,凝固者为阴性。
42℃生长试验:挑取可疑培养物,接种在普通琼脂斜面培养基上,置42℃培养24~48 h,有绿脓杆菌生长为阳性。
B4.2 结果报告
被检样品经增菌分离培养后,证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氧化酶及绿脓杆菌试验均为阳性者,即可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绿脓杆菌。如绿脓菌素试验阴性而液化明胶、硝酸盐还原产气和42℃生长试验三者皆为阳性时,仍可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绿脓杆菌。
B5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方法
B5.1 操作步骤
取样液5 mL,加入到50 mL SCDLP培养液中,充分混匀,置35℃±2℃培养24 h。
自上述增菌液中取1~2接种环,划线接种在血琼脂培养基上,置35℃±2℃培养24~48 h。在血琼脂平板上该菌菌落呈金黄色,大而突起,圆形,不透明,表面光滑,周围有溶血圈。
挑取典型菌落,涂片作革兰氏染色镜检,金黄色葡萄球菌为革兰氏阳性球菌,排列成葡萄状,无芽胞与荚膜。镜检符合上述情况,应进行下列试验:
甘露醇发酵试验:取上述菌落接种甘露醇培养液,置35℃±2℃培养24 h,发酵甘露醇产酸者为阳性。
血浆凝固酶试验:玻片法:取清洁干燥载玻片,一端滴加一滴生理盐水,另一端滴加一滴兔血浆,挑取菌落分别与生理盐水和血浆混合,5 min如血浆内出现团块或颗粒状凝块,而盐水滴仍呈均匀混浊无凝固则为阳性,如两者均无凝固则为阴性。凡盐水滴与血浆滴均有凝固现象,再进行试管凝固酶试验;试管法:吸取1∶4新鲜血浆0.5 mL,放灭菌小试管中,加入等量待检菌24 h肉汤培养物0.5 mL。混匀,放35℃±2℃温箱或水浴中,每半小时观察一次,24 h之内呈现凝块即为阳性。同时以已知血浆凝固酶阳性和阴性菌株肉汤培养物各0.5 mL作阳性与阴性对照。
B5.2 结果报告
凡在琼脂平板上有可疑菌落生长,镜检为革兰氏阳性葡萄球菌,并能发酵甘露醇产酸,血浆凝固酶试验阳性者,可报告被检样品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B6 溶血性链球菌检测方法
B6.1 操作步骤
取样液5 mL加入到50 mL葡萄糖肉汤,35℃±2℃培养24 h。
将培养物划线接种血琼脂平板,35℃±2℃培养24 h观察菌落特征。溶血性链球菌在血平板上为灰白色,半透明或不透明,针尖状突起,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周围有无色透明溶血圈。
挑取典型菌落作涂片革兰氏染色镜检,应为革兰氏阳性,呈链状排列的球菌。镜检符合上述情况,应进行下列试验:
链激酶试验:吸取草酸钾血浆0.2 mL(0.01 g草酸钾加5 mL兔血浆混匀,经离心沉淀,吸取上清液),加入0.8 mL灭菌生理盐水,混匀后再加入待检菌24 h肉汤培养物0.5 mL和0.25%氯化钙0.25 mL,混匀,放35℃±2℃水浴中,2 min观察一次(一般10 min内可凝固),待血浆凝固后继续观察并记录溶化时间。如2 h内不溶化,继续放置24 h观察,如凝块全部溶化为阳性,24 h仍不溶化为阴性。
杆菌肽敏感试验:将被检菌菌液涂于血平板上,用灭菌镊子取每片含0.04单位杆菌肽的纸片放在平板表面上,同时以已知阳性菌株作对照,在35℃±2℃下放置18~24 h,有抑菌带者为阳性。
B6.2 结果报告
镜检革兰氏阳性链状排列球菌,血平板上呈现溶血圈,链激酶和杆菌肽试验阳性,可报告被检样品检出溶血性链球菌。
B7 真菌菌落总数检测方法
B7.1 操作步骤
待上述生理盐水样液自然沉降后取上清液作真菌计数,共接种5个平皿,每一个平皿中加入1mL样液,然后用冷却至45℃左右的熔化的沙氏琼脂培养基15~25 mL倒入每个平皿内混合均匀,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置25℃±2℃培养7天,分别于3、5、7天观察,计算平板上菌落数,如果发现菌落蔓延,以前一次的菌落计数为准。
B7.2 结果报告
菌落呈片状生产的平板不宜采用;计数符合要求的平板上的菌落,按式(B2)计算结果:
K
X2=
B×
--------------------------------------------------------------------------------
...(B2)
5
式中:X2――真菌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B――5块沙氏琼脂培养基平板上的真菌菌落总数;
K――稀释度。
当菌落数在100以内,按实有数报告,大于100时采用二位有效数字。
如果样品菌落总数超过本标准的规定,按B7.3进行复检和结果报告。
B7.3 复检方法
将留存的复检样品依前法复测2次,2次结果都达到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被检样品合格,其中有任何1次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被检样品不合格。
B8 真菌定性检测方法
B8.1 操作步骤
取样液5mL加入到50mL沙氏培养基中,25℃±2℃培养7天,逐日观察有无真菌生长。
B8.2 结果报告
培养管混浊应转种沙氏琼脂培养基,证实有真菌生长,可报告被检样品检出真菌。
附 录 C
(标准的附录)
产品杀菌性能、抑菌性能与稳定性测试方法
C1 样品采集
为使样品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应于同一批号三个运输包装中至少随机抽取20件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其中5件留样,5件做抑菌或杀菌性能测试,10件做稳定性测试。
C2 试验菌与菌液制备
C2.1 试验菌
C2.1.1 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ATCC 6538),大肠杆菌 (8099或ATCC 25922)。
C2.1.2 酵母菌:白色念珠菌(ATCC 10231)。
菌液制备:取菌株第3~14代的营养琼脂培养基斜面新鲜培养物(18~24h),用5mL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以下简称PBS)洗下菌苔,使菌悬浮均匀后用上述PBS稀释至所需浓度。
C3 杀菌性能试验方法
该试验取样部位,根据被试产品生产者的说明而确定。
C3.1 中和剂鉴定试验
进行杀菌性能测试必须通过以下中和剂鉴定试验。
C3.1.1试验分组
1)染菌样片+5mLPBS
2)染菌样片+5mL中和剂
3)染菌对照片+5mL中和剂
4)样片+5mL中和剂+染菌对照片
5)染菌对照片+5mLPBS
6)同批次PBS
7)同批次中和剂
8)同批次培养基。
C3.1.2 评价规定
1)第1组无试验菌,或仅有极少数试验菌菌落生长。
2)第2组有较第1组为多,但较第3、4、5组为少的试验菌生长,并符合要求。
3)第3、4、5组有相似量试验菌生长,并在1×104~9×104cfu/片之间,其组间菌落数误差率不超过15%。
4)第6~8组无菌生长。
5)连续3次试验取得合格评价。
C3.2 杀菌试验
C3.2.1 操作步骤
将试验菌24h斜面培养物用PBS洗下,制成菌悬液(要求的浓度为:用100μL滴于对照样片上,回收菌数为1×104~9×104cfu/片)。
取被试样片(2.0cm×3.0cm)和对照样片(与试样同质材料,同等大小,但不含抗菌材料,且经灭菌处理)各4片,分成4组置于4个灭菌平皿内。
取上述菌悬液,分别在每个被试样片和对照样片上滴加100μL,均匀涂布,开始计时,作用2、5、10、20min,用无菌镊分别将样片投入含5mL相应中和剂的试管内,充分混匀,作适当稀释,然后取其中2~3个稀释度,分别吸取0.5mL置于两个平皿,用凉至40~4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细菌)或沙氏琼脂培养基(酵母菌)15mL作倾注,转动平皿,使其充分均匀,琼脂凝固后翻转平板,35℃±2℃培养48h(细菌)或72h(酵母菌),作活菌菌落计数。
试验重复3次,按式(C1)计算杀菌率:
X3=(A-B)/A×100%...(C1)
式中:X3――杀菌率,%;
A――对照样品平均菌落数;
B――被试样品平均菌落数。
C3.2.2 评价标准
杀菌率≥90%,产品有杀菌作用。
C4 溶出性抗(抑)菌产品抑菌性能试验方法
C4.1 操作步骤
将试验菌24h斜面培养物用PBS洗下,制成菌悬液(要求的浓度为:用100μL滴于对照样片上或5mL样液内,回收菌数为1×104~9×104cfu/片或mL)。
取被试样片(2.0cm×3.0cm)或样液(5mL)和对照样片或样液(与试样同质材料,同等大小,但不含抗菌材料,且经灭菌处理)各4片(置于灭菌平皿内)或4管。
取上述菌悬液,分别在每个被试样片或样液和对照样片或样液上或内滴加100μL,均匀涂布/混合,开始计时,作用2、5、10、20min,用无菌镊分别将样片或样液(0.5mL)投入含5mLPBS的试管内,充分混匀,作适当稀释,然后取其中2~3个稀释度,分别吸取0.5mL,置于两个平皿,用凉至40~4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细菌)或沙氏琼脂培养基(酵母菌)15mL作倾注,转动平皿,使其充分均匀,琼脂凝固后翻转平板,35℃±2℃培养48h(细菌)或72h(酵母菌),作活菌菌落计数。
试验重复3次,按式(C2)计算抑菌率:
X4=(A-B)/A×100%...(C1)
式中:X4――抑菌率,%;
A――对照样品平均菌落数;
B――被试样品平均菌落数。
C4.2 评价标准
抑菌率≥50%~90%,产品有抑菌作用,抑菌率≥90%,产品有较强抑菌作用。
C5 非溶出性抗(抑)菌产品抑菌性能试验方法
C5.1 操作步骤
称取被试样片(剪成1.0cm×1.0cm大小)0.75g分装包好。
将0.75g重样片放入一个250mL的三角烧瓶中,分别加入70mLPBS和5mL菌悬液,使菌悬液在PBS中的浓度为1×104~9×104cfu/mL。
将三角烧瓶固定于振荡摇床上,以300r/min振摇1h。
取0.5mL振摇后的样液,或用PBS做适当稀释后的样液,以琼脂倾注法接种平皿,进行菌落计数。
同时设对照样片组和不加样片组,对照样片组的对照样片与被试样片同样大小,但不含抗菌成分,其他操作程序均与被试样片组相同,不加样片组分别取5mL菌悬液和70mLPBS加入一个250mL三角烧瓶中,混匀,分别于0时间和振荡1h后,各取0.5mL菌悬液与PBS的混合液做适当稀释,然后进行菌落计数。
试验重复3次,按式(C3)计算抑菌率:
X5=(A-B)/A×10
皮肤检测仪可靠吗
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的。皮肤检测仪是用来检测皮肤的仪器,它配上专业检测软件可以帮助消费者直观快速了解自己皮肤的健康状况。